为鼓励小型和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出台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青岛市户籍,且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